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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安乐死法律生效

卢森堡安乐死法律生效

2009年03月19日  来源:欧洲时报   
   
    卢森堡安乐死法律生效,继荷兰比利时之后成为欧盟第三个准许安乐死国家。

  【法新社卢森堡3月17日电】卢森堡安乐死法律周二起生效,使之成为继荷兰与比利时之后欧盟内第三个准许安乐死的国家。
  
    与此同时,因卢森堡大公反对安乐死而导致的修宪则削弱了元首的权力,使大公不再拥有驳回法案的权力。
  
    由卢森堡国家元首亨利大公签署的法律周二在宪报上颁布。
  
    根据这一法律,“医生根据要求实施安乐死或帮助当事人自杀,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民事索赔”。
  
    卢森堡议员去年12月18日二读表决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再次表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议员们经过5个小时的辩论,以31票赞成、26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了这项法案。
  
    安乐死法律的通过客观上也削弱了卢森堡大公的权力。
  
    法案的出炉在全国引起激烈辩论。卢森堡大公在教宗本笃十六世的支持下,反对这项法案。亨利大公非常信奉天主教,去年12月初在国会审理安乐死法案之前,他宣布出于自己的宗教信仰,不会签署这项法律。他的这一表态在卢森堡引起了一场政治制度危机。国会由此展开了一项削减大公权力的程序。经过修宪法,卢森堡大公不再拥有拒绝接受法案的权力,而只有签署和颁布权。
  
    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标志着卢森堡已经过渡到有名无实的君主制国家。
  
    大公本人则表示,这正是他所希望的政治制度。
  
    在欧盟范围内,此前只有荷兰与比利时在2002年通过了有条件实施安乐死的法律。在瑞士,医生可以向确诊患了绝症、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开“夺命药”处方,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服药自杀。
  
    像意大利和法国等欧盟国家禁止安乐死,但容忍在特殊情况下帮助自杀。至于希腊、罗马尼亚、爱尔兰或波兰等国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安乐死或协助自杀。

                                来源:新欧洲新闻  (http://news.xineurope.com/2009/0319/15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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