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伊斯兰法理
(编译者按语: 今天向大家推荐北美洲伊斯兰法学协会会长穆扎密尔•西迪吉博士的声明,向美国与加拿大社会表明伊斯兰对待安乐死的 基本立场。)
万能的真主在清高的《古兰经》中告诫说:“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17:33;6:151) 伊斯兰的原则把人的生命确立在一个神圣的界线之内,禁止其它人干涉真主的权力,这里的“正义”也是根据真主法度的原则精神。至仁至慈的真主造化了人类,赋予生命,并且保护所有的人生的权利,包括生命所需要的自由和尊严。佛罗里达女士特丽•夏沃的治疗事件引起全美争论,穆斯林纷纷来信询问伊斯兰的立场和态度。为此,安乐死成为一个重要的流行课题,穆斯林应当懂得伊斯兰的基本法理,以便向朋友们阐明立场,也有助于以伊斯兰的智慧处理自身的问题。
第一、在伊斯兰的理念中不存在安乐死这个概念。西方安乐死的意思是,帮助重病的患者提前死去。在伊斯兰看来,任何理致人于死地(除非是依据正义的法律),都是杀人或者自杀的性质,都不被允许,因此“安乐”、“幸福”或“愉快”地致死都不是合法的理由。对待病人,医生、家属和国家都有责任帮助他治愈和解除痛苦,以挽救神圣的生命为主要目标,而不许可因为患者给社会带来的困难和负担为理由提前结束他的生命。患者本人对真主须有虔诚的信仰,珍惜自己的生命,把灾难和病痛理解为真主的考验和磨难,与医生和家属配合,度过难关。真诚的信仰和对真主的敬畏能产生巨大的精神力量,克服病痛和思想压力,期待更好的生命和未来,提高人性的素质。
任何人没有权利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只要患者一气尚存还有生命的意识,他就有生存的权利,尽力向患者提供生命所必须的营养、水分和空气。当医治进入医生无能为力的后期,病入膏肓的患者没有治愈的希望,应当承认这个事实。经过精心治疗,尝试各种办法,做到仁至义尽,医生会诊和家庭讨论的结果,许可停止无效的治疗。
第二、每个人的生命之可贵,不以人数或者身份为衡量,真主说:“如救活一个人,如救活众人。”(5:32) “救活”的涵义是,采用一切现成的方法,目的是减轻痛苦,治疗疾病,因此伊斯兰法理许可应用最新科技挽救生命,许可应用任何药物和最新发明的医疗设备,包括延续生命的机器。有史以来,生命垂危患者出现康复奇迹的事例经常发生,最后一刻仍应对真主的恩赐抱有希望。
使用机器和设备是为了挽救生命,恢复健康,如果医疗小组断定患者的主要机能已经死亡,神经中枢停止了功能,只维持局部生存对生命的存在毫无意义。医生和专家们与家属共同商议终止治疗的必要性,切断维持生命的机器,由患者自然衰竭而停止呼吸,为伊斯兰法制所允许,而且在某种情况下鼓励这样做,没有必要维持 确定为临床死亡的废人。
第三、在最后决定治疗问题上,如果发生争议,伊斯兰法制指出,应当组成一个协商委员会,法律赋予这些代表决策的权力。这个委员会必以主治医生和医学专家为主,遵循伊斯兰原则,向患者家属说明现在的病情局势,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果。这时的紧迫问题是如果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在有争议的问题上诉讼法庭或与抢救无关的问题争论不休,例如遗产分配、遗嘱措辞或医疗事故纠纷。基本原则是:宁可在错误中救活了生命,而不应当在争论中导致病者死亡。
第四、死亡断定的方法。一旦断定为死亡,一切抢救和治疗措施就应当停止,这是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医学家的论证,断定死亡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 呼吸系统的运动发生不可逆转的停止;心血管系统,活动出现完全静止状态。
(二) 大脑的功能停止运作,包括脑干死亡。脑部的死亡现象不如呼吸和心跳明显,而且脑死之后的患者还可能有心跳和呼吸存在,因此须倚赖专家诊断和设备测试为准。脑死确诊之后,神经中枢失控,可以断定患者对各种刺激失去了知觉,也完全丧失了思维和意识。
第五、遗嘱。伊斯兰法制许可穆斯林临终前留下遗嘱,说明他未完成的责任和债务,但必须遵循伊斯兰法制的原则,超越伊斯兰法律原则的遗嘱无效,例如偏心的遗产分配。
来源:济南的清真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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