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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问与答

 

1、什么是“生前预嘱”?我们怎么没听说过呢?
2、什么人需要“生前预嘱”?
3、“生前预嘱”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有样本吗?
4、你们为什么不主张普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5、什么是“缓和医疗”?
6、什么机构可以提供“缓和医疗”?
7、什么是“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
8、“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是如何确立的?
9、这些权利在中国有体现吗?
10、“生前预嘱”与安乐死有什么区别?
11、为什么说“生前预嘱”是取代“安乐死”的良方?
12、中国能实行“生前预嘱”吗?
13、在中国推行“生前预嘱”还需要另外立法吗?
14、世界上有为“生前预嘱”立法的先例吗?
15、现在大多数人都没有对自己的临终作出安排,他们会遇到什么问题?
16、如此说来,讨论和签署“生前预嘱”的最好时机是什么?
17、和什么人讨论自己的“生前预嘱”?
18、拟订“生前预嘱”时,以谁的意见为主?
19、“生前预嘱” 签署后,还能变更吗?
20、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21、如果我向长辈宣传这个概念,会不会有人说我不孝?
22、什么是心肺复苏?
23、心肺复苏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是合理的?
24、做心肺复苏是医生主动还是病人主动?
25、病人为什么用喂食管?
26、喂食管有几种?
27、不用喂食管是否“要把病人饿死”?
28、放弃使用喂食管会怎样?
29、什么时刻取掉喂食管是适宜的?
30、选择还是放弃心肺复苏或喂食管有对错之分吗?
31、疼痛需要治疗吗?
32、“三级止痛疗法”是什么?
33、止疼的障碍在哪里?止疼技术很复杂吗?
34、止疼药物很“邪乎”吗?
35、不给病人止疼合理吗?
36、人有要求不疼痛的权利吗?
37、中国人有要求不疼痛的权利吗?
38、看来人类克服疼痛的前景还是挺光明的?
39、谁来实现“生前预嘱”中的选择?
40、什么是“安宁缓和医疗”?
41、安宁缓和医疗为国际所认可吗?
42、安宁养护医疗期的病人与普通病人有什么区别?
43、“不是高贵医疗”很重要吗?
44、香港也在推广“生前预嘱”吗?
45、这个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46、推广“生前预嘱”主要靠谁?
47、在哪儿能找到这份“我的五个愿望”?



1、什么是“生前预嘱”?我们怎么没听说过呢?
大家都知道遗嘱,它安排的是身后事,“预嘱”安排的则是生前事。准确地说,“生前预嘱”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这种文件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十分普及。

2、什么人需要“生前预嘱”?
每个人都需要。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已经经历过这种选择。例如我们都遇到过的,医院做手术、急救或一些特殊的检查、治疗,事前会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这种签字尽管是医院出于免责的目的设计的,患者是应急和被动的,但此时还是体现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你可以签字,也可以拒绝。现在的问题是要把“生前预嘱”的理念普及推广,成为社会共识和医疗规范,真正体现患者的自主权利。

3、“生前预嘱”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有样本吗?
有定规,不同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计。“生前预嘱”通常是一份表格化文件,当事人对列出的内容进行选择,既可以说明自己不要什么,如临终时的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也可以说明自己要什么,如充分止痛、舒适等等。
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使用的“生前预嘱”文本,我们选了一部美国的样本放在后面的附录(1),大家可以参考。

4、你们为什么不主张普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准确地说,我们是不主张滥用生命支持系统。
人的一生可以划分为生命过程和死亡过程。尽量延长生命过程和不延长死亡过程应该是人类理智的追求。应该说,心脏按摩、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呼吸等急救设备和急救技术的适用范围,是急病(如心肌梗塞)或意外伤害(如触电、溺水)。这类伤病员是遇险,生命过程没有结束,抢救过来可以重返社会。而重症末期病人已经出现不可逆转的症候,例如已经脑死亡或者多脏器衰竭,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并不能挽救他们的生命,只能增加他们的痛苦,而且很可能形成对生命支持系统的依赖,维持毫无生命质量的植物状态。“选择与尊严”网站所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曾目睹过自己的亲友经历生命逐渐衰竭,生命质量极差的疾病过程”的人群中,赞同“生前预嘱”的比例明显高于未目睹人群,说明人们经过理智的观察和思考,会得出不应盲目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的结论。

5、什么是“缓和医疗”?
“缓和医疗”也叫“安宁缓和医疗”,是近年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起来的新兴医疗模式。“安宁缓和医疗”就是根据临终病人的“生前预嘱”,按照科学的标准向他们提供各项指定的服务。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缓和医疗原则有三:1、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2、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3、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的办法。这些原则非常重要,它保护那些即使放弃生命支持系统或某些极端治疗的人,在生命尽头也并不是消极等死。它郑重承诺对临终者的身心痛苦和一切不适,提供有效的缓解和治疗。“生前预嘱”和“安宁养护医院”的出现,正在彻底改变那种认为“安乐死”是人们面临绝症痛苦时唯一选择的想法和作法。不涉及积极致死行为又给病重和临终者带来最大限度舒适的愿望,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现实。

6、什么机构可以提供“缓和医疗”?
按道理,任何综合医院都可以提供这种医疗。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政府和慈善机构的资助下建起了专门从事缓和医疗的“安宁养护医院”。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安宁养护医院已经发展得十分普及和规范。
相信随着“生前预嘱”理念的推广,中国大陆也将大量出现这类医院。

7、什么是“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
传统医患关系中,患者往往不参与决定自己的医疗问题。
在中国,传统医德以仁为本,救人乃天职所在,医家很讲究在行医时独自作出关乎病家生死的决定,以免却别人难以取舍之苦。患者对医生高度信赖,他们认为医生理所当然会像家长一样为自己妥善安排。在西方,古希腊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以不可给患者带来不安和恐惧为由,提倡不让患者知晓关于治疗和预后的事。这种精神在近代医疗制度中曾衍生为对危重病人不告知病情的“保护性医疗”制度。
20世纪及以后,随着科技飞速发展和人权运动的发展,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被提到相当高的程度。病人再不愿被视为无助与无知者,再不愿毫无保留地遵从医嘱,他们要求参与决定有关自己的治疗和照护行动。各国政府和有关机构开始制定了各种法律和法规,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

8、“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是如何确立的?
1947年,针对纳粹德国等法西斯国家在战争中进行人体实验等严重罪行,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通过了《纽伦堡纲领》。这个纲领被公认为开知情同意权法理的先河。其后由世界医师总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里斯本宣言》等,将“知情同意”扩展到对所有患者的治疗上。1973年美国医院协会在美国人权运动、消费者权利运动的推动下通过了《患者权利典章》,承认“患者就所有疾病有关之诊断、治疗、预测及危险性,有知情的权利;对于看护、治疗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在得到充分说明后,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1990年美国总统设置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制订完成《患者自主决定法》,对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有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今天,几乎所有文化和传统都已经认同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有关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主且自由地来加以决定。每个人的身体都不容侵犯。任何未经同意的治疗形同暴行,在许多国家的法律里甚至可能涉及到侵犯人身或殴打。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看到,建立在患者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上的,通过签署“生前预嘱”来选择自己在生命尽头要或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方法,是文明的礼物,是现代社会、法律和伦理赋予人的基本权利。这种不是由任何人,而是由自己对自己做出的自主决定,最大限度地解放了我们的生命意识。

9、这些权利在中国有体现吗?
知情同意权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有明确体现。《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类似规定。但有专家指出,虽然在我国医疗实践中让患者对其治疗和手术事先知情并同意的作法已非常普遍,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理解和使用还很不完全。比如常常是事到抢救临头才要求签字,常常是要求患者家属而不是本人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再比如有时甚至是患者的所谓“组织”或“单位”对病人的临终处置表达最后意见,而这些意见都很可能与患者本人意愿相左。

10、“生前预嘱”与安乐死有什么区别?
安乐死是由医生对末期病人施行的主动的致死行为,目前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严厉制止。“生前预嘱”所预期的是接近自然状态的死亡,与大多数国家法律没有冲突。

11、为什么说“生前预嘱”是取代“安乐死”的良方?
“安乐死”曾作为解决临终痛苦的良方被提出。严格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病人为了结束病痛折磨,在医生协助下用致命剂量的药物实施的无痛致死术。由于“安乐死”涉及了积极致死行为,所以,从它被提出的那一天起就遭到许多人乃至法律的反对和质疑。
“生前预嘱”所预期的是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就是既不延长也不加速死亡过程,让其回归尽量自然的状态。由于医学的发展,医生可以采用非常有效的方法使得临终病人免除痛苦。可以说,“生前预嘱”的出现使许多人感到意外甚至惊喜,它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需求和实际需求,而且不违反法律。

12、中国能实行“生前预嘱”吗?
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生前预嘱”实际上已经不自觉、不完整地实行了。例如医院在对病人进行特殊的抢救、检查、治疗时,都要按规定征求病人或家属的同意,这就意味着病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医疗护理方案。但是,这种选择往往是不自觉的,医患双方往往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患者自己的权利,只是在医院免责和患者承受力的层面考虑问题。同时,这种选择也是不完整的,它不是在病人健康和意识清醒的时候作出,而是一种临时应对。但是,可以说中国是具备实行“生前预嘱”的法律环境的。

13、在中国推行“生前预嘱”还需要另外立法吗?
如前所述,中国已经具备实行“生前预嘱”的法律环境,完全可以保留现有法律并以非立法的方式推广“生前预嘱”,一般而言无须立法。但是中国还有自己的现实问题,例如病人的决定有可能不被家属执行,执行过程有可能产生诉讼等。所以,国家可以考虑立法,对“生前预嘱”给予更周密的保障。

14、世界上有为“生前预嘱”立法的先例吗?
1976年,美国加州率先通过的世界上第一个“自然死亡法案”。所谓自然死亡,就是既不延长也不加速死亡过程,让其回归尽量自然的状态。这项法律允许不可治愈患者依照自己的愿望选择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由于这种法律的精神符合大多数人的文化心理,更由于使用了让当事人签署“生前预嘱”的办法使它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在短短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这种法律扩展到几乎全美国及加拿大。在相对保守的亚洲地区,这种法律的精神也日益深入人心,1996年新加坡制定了《预先医疗指示法令》(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Act),并于1997年7月实施。台湾在2000年5月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条例允许患者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术。200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小组委员会发布咨询文件,对所有可行方案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做出保留现有法律并以非立法的方式推广“预前指示”概念的结论,同时提出了在香港地区建议使用的预前指示表格。

15、现在大多数人都没有对自己的临终作出安排,他们会遇到什么问题?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一位35岁癌症患者,术后五年癌细胞不幸扩散,很快出现肝昏迷。医生向家人发出病危通知,并按惯例询问一旦患者呼吸心跳停止是否还要抢救。家人不忍,且自觉医疗常识不够,就去询问一位做临床医生的朋友。医生沉吟良久说,这情况属癌症晚期,临床医疗已无力回天,与其让病人临终受苦,不如不要再行无谓抢救。这位医生是患者一家多年的朋友,他的建议当然受到信任和重视。不久患者出现明显呼吸困难,主治医生提出气管切开。已决定不做无谓抢救的家人正在犹豫,不想患者从深度肝昏迷中出现短暂清醒,家人赶紧询问,患者竟于极度痛苦中点头同意气管切开。之后的事情难免尴尬,病人的强烈求生欲望让家人不知所措,并对之前不进行无谓抢救的决定感到羞愧。于是不仅按病人意愿切开了气管,更在第一时间让病人住进了加护病房,唯恐不能在病人临终时立即使用全套生命支持系统。当然,病人后来苦拖数日还是去世了。家人不仅眼见临终抢救给病人造成的痛苦,也不得不面对花费巨大后亲人辞世的现实。更不幸的是,所有家人长时间地陷入自责和痛苦。甚至包括那位作为家庭朋友的医生。痛苦和自责来源于他们始终不清楚自己的建议和行为是否真正符合病人的意愿。他们甚至开始怀疑,病人曾经出现过的短暂清醒到底是不是真的清醒,或者一个临危病人在那种情况下表达的愿望是否真的应该被履行。

16、如此说来,讨论和签署“生前预嘱”的最好时机是什么?
最好时机一定要是“事先”。应该提倡在健康情况较好,心智未出现任何问题的时候,而不是已经出现健康危机的紧急时刻。最好地点也不是在医院抢救室或加护病房,而是自家的客厅。因为这种在正确时间和正确地点展开的讨论才可能是真正充分和明智的。

17、和什么人讨论自己的“生前预嘱”?
不仅要与作为朋友的专业工作者讨论,更要征询经治或主治医生的意见。因为他们不仅更了解患者的病情,而且充分沟通能使他们从患者的人格中更多了解他的真正愿望。虽然普遍认为现时的临床医生在这些问题上往往缺乏最基本的意识和职业训练,但是,如果你真开始这样的沟通,往往会发现情况比想象的好。另外,与专业工作者对话最实际的好处是,能得到对要或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专业解释,如清楚知道各种选择会导致什么后果等等。充分讨论和沟通的良好结果还包括在达到共识的基础上,你的所有选择和愿望也得到了专业技术上的保障。

18、拟订“生前预嘱”时,以谁的意见为主?
尽管我们在讨论如此重大的问题时,非常希望得到家人、朋友、社会工作者以及专业医生的建议,而且事实证明,他们的建议确实是必要和有益的。但当你做决定时,始终要明确的是,这是你本人的意愿。你是在维护自己的尊严,表达自己的愿望。你不必猜测或迁就任何他人的想法。

19、“生前预嘱” 签署后,还能变更吗?
尽管你已经通过充分讨论,并在你精神和健康情况都足够好的情况下,做出了属于你自己的郑重决定和选择。但是,疾病和死亡毕竟是一件复杂的事,不是事到临头,很难知道自己真正要什么的情况谁都会碰到。所以,你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改变你过去已经做出的决定和选择,完全用不着迟疑和难堪。合格的“生前预嘱”不仅会提醒你发生这种改变的可能性,更会提供简单和可操作的修改或撤销原有决定的办法。

20、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病重和临终时,可能发生的意识障碍或不同程度的昏迷都会影响我们为自己继续做决定和选择。在那些已经通过“自然死亡”法律和“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通过事先指定“医疗护理代理人”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事先指定一个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的“代理人”,全权委托他或她在你心智发生问题的时候替你做出决定。虽然我们国家既没有通过“自然死亡法”,“生前预嘱”也还不是法律文件,但值得庆幸的是,在日常医疗实践中,让病人家属或单位领导代替病人做决定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今后需要改进的,只是把这种“代替”以更明确的方式规范为病人自主决定的补充部分。

21、如果我向长辈宣传这个概念,会不会有人说我不孝?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忌讳讨论死亡问题的。所以,与长辈讨论这个问题,一定要看对象和看时机,十分讲究方法,不好谈就不要勉强。其实,现在许多老辈人都已经变得很开通,他们也生活在现代的文化氛围里,很多想法与年轻人是相通的。只不过他们还是保持着老辈的习惯,嘴上不说。老辈人几乎都考虑过自己的临终安排。他们大多历尽人间艰辛,中国的文化传统教会他们勤俭、善良、关心后代,大多数老辈人是不会同意耗尽家财,在自己身上无限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的。

22、什么是心肺复苏?
简单来说,心肺复苏就是在心跳和(或)呼吸停止之后使其恢复的过程。首先是通过按压胸廓建立人工心跳,并通过从病人的口腔通入气体的方法来尝试恢复呼吸。然后,医务人员会将一根导管经口腔插入呼吸道内,使人工呼吸更为有效。有时还会对心脏进行电击,并经过静脉注入各种药物。必要时还会打开胸腔对心脏进行直接按摩。有效的心肺复苏手法,要求将胸的中部向下按压 1-1.5 英寸,每分钟80-100 次。电击和气管插管都是较为粗暴的操作方法,这会引起创伤、疼痛、甚至导致肋骨骨折、肝脏损伤或造成其他严重问题。

23、心肺复苏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是合理的?
毫无疑问,心肺复苏在某些情况下是挽救生命的极其有效的方法。比如在心脏病发作或原本健康的人遭遇意外事故的时候。但是,对于患有严重进行性疾病的患者,心肺复苏的成功率很小。因为心跳和呼吸最终还是会因为疾病的进展而衰竭。也就是说,心肺复苏即使暂时成功也无法达到挽救生命的目的,因为患者虚弱的身体状况将很快使心跳和呼吸再次衰竭。另外一种可能是心肺复苏只取得部分成功。比如病人心跳恢复了,但依旧很虚弱而不能维持自主呼吸,那就需要连续几天、几星期、几个月或更长时间使用呼吸机。此外,当心跳或呼吸衰竭时,大脑会迅速缺氧。结果在几秒钟内大脑功能就会衰竭(病人意识消失),并在几分钟内对大脑造成永久性损伤。大脑损伤意味着从某种程度的意识障碍、记忆力丧失,直到完全、永久的意识消失,以及对呼吸机和复杂的医学生命支持系统的依赖。

24、做心肺复苏是医生主动还是病人主动?
当一个人心跳呼吸停止,无论在医院还是在家,抑或在车水马龙的街上,赶到的医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开始对其施行心肺复苏,这是不需要征得任何人同意的正常、规范的医疗行为。但是,对于那些签署了“生前预嘱”,并选择在生命尽头不使用心肺复苏的人来说,则是另一种情况。在实行“生前预嘱”的国家和地区,病人可以把签署的“生前预嘱”放在床头的明显位置,供医务人员遵照执行。

25、病人为什么用喂食管?
许多慢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综合症、帕金森综合症、退行性侧索硬化、中风或其他原因所致的脑病,会使病人的喉头肌肉逐步失去功能,而使他们发生吞咽困难、呼吸困难、咳呛以及反复发生的吸入性肺炎等等。这些症状会随疾病进展日趋严重,病人吃得越来越少,最终完全不能进食。这时候,使用喂食管会成为病人赖以生存的唯一办法。

26、喂食管有几种?
喂食管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经鼻腔插入至胃,另一种经腹腔造瘘直接入胃,两种喂食管都需要一日数次使用专门注射器注入专门制作的营养流体,并要求患者保持一定的安静坐位。对那些连这种位置都无法保持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胃肠吸收障碍的患者,还可以使用人工静脉营养。同时,人工静脉水合,也就是经静脉穿刺为病人输入液体也是常见的方法之一。无论是喂食管还是人工静脉营养从技术上讲都很成熟,对于经年累月保持患者所需营养完全胜任。不仅如此,作为一种重要手段,它们还能在某些疾病的治疗中起到关键或辅助作用。

27、不用喂食管是否“要把病人饿死”?
这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
首先应该明确,用与不用喂食管仅只是对已经进入死亡过程的末期病人而言,也就是说属于是否人为延长死亡过程的范畴。其次应该明确,生命除了“活着”,还有质量的要求,在生命的终结阶段是选择“痛苦死”还是“舒适死”。如果明确这两个前提,“要把病人饿死”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不明确,就成了一个争论不清楚的大问题。

28、放弃使用喂食管会怎样?
当然最关键的问题是放弃喂食管或静脉人工营养到底会不会增加病人的临终痛苦?科学研究已经证实,疾病终末期的各脏器衰竭,会使人的各种负面感受,如疼痛、焦虑、麻痹、口渴、饥饿等减轻而迟钝。而且,缓慢而有控制地脱水不仅完全不痛苦,甚至还能减轻患者的不适感觉。一般说来,如果完全不能进食,也不使用喂食管或人工静脉营养,而当决定不使用这两种方法时一般也不会再使用人工静脉水合,患者通常会在一周左右死去,这段时期内,周到适当的临终护理可以做到让他们的死亡过程安宁而自然。医生会采取一些措施使患者感到舒适。

29、什么时刻取掉喂食管是适宜的?
你不必对自己缺乏专业知识过于担心。因为通常来说,对是否使用喂食管这类问题的个人选择,要在临床医生已对病情作出明确判断后才会实行。比如病人是否已确实没有康复希望,是否进入临终。以及如果不使用喂食管或者静脉人工营养时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使病人保持最大的舒适感等等。你要做的事情是在危机来临之前弄清各种选择可能带来的后果,帮助你自己或者你护理的人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到底要什么。

30、选择还是放弃心肺复苏或喂食管有对错之分吗?
一般而言,如同在日常生活中所常见的,选择什么,放弃什么,完全是每个人非常自由和自主的决定。在疾病的终末期,选择还是放弃心肺复苏或喂食管更是非常个人化的决定。病人的情况不同,家人的情况也不同,没有共同的标准,没有绝对的分界,自主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也不接受道德和法律的评判。你要做的事情是在危机来临之前弄清各种选择可能带来的后果,帮助你自己或者你护理的人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到底要什么。

31、疼痛需要治疗吗?
在过去很长的年代里,疼痛一直是被人类有意无意忽略的症状。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疼痛是一种保护性反射。当疼痛发生时,一定是人身体的某一部分发生了问题。对于晚期病人(例如癌症病人)来说,最常见和最难以忍受的是剧烈的疼痛,往往达到“痛不欲生”的程度。所以从临床医学的角度来看,所有的疼痛都应该被关注和治疗。上世纪八十年代,对各种疼痛要进行积极充分的控制终于成为医疗界的共识。尽管癌症疼痛是所有疼痛中最不容易控制的,但世界卫生组织还是乐观地提出了到2000年“使癌症病人不再疼痛”目标。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根据当时掌握的有限种类的止痛药物,就可以使90%癌症疼痛得到控制。根据这个基本判断,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三级止痛疗法”。二十多年过去了,90%这个数字已经提高到98%,但是,实际应用的目标并没有实现。

32、“三级止痛疗法”是什么?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2000年为多数癌症患者解除疼痛”的战略目标。它体现了控制癌症疼痛已成为实行人道主义的重要治疗措施。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邀请28位医学、药学及护理专家讨论制定出“三级止痛”方案,其内容简介如下:
Ⅰ级止痛适用于一般疼痛。使用非麻醉止痛剂加减辅佐剂(非类固醇类)。即:阿司匹林200~1000毫克,每4小时1次,饭后用,需用肠溶的阿司匹林或加抗酸药。
Ⅱ级止痛适用于中度持续疼痛或疼痛加重。使用弱麻醉剂加减非麻醉止痛剂加减辅佐剂。即:可待因30毫克加阿司匹林650毫克(约等于可待因30毫克),每4小时1次。
Ⅲ级止痛;适用于强烈持续疼痛。使用强麻醉剂加非麻醉止痛剂加辅佐剂。即:吗啡0.01克加阿司匹林,直到疼痛消减。吗啡给药途径:口服,舌下或肛门栓剂。
辅佐剂是指镇静安定药、冬眠灵、安定、类固醇类、泼尼松、地塞米松等药。根据病情需要,选择辅佐剂。

33、止疼的障碍在哪里?止疼技术很复杂吗?
从“三级止痛疗法”看,控制疼痛从技术上说并不特别复杂和困难,可直到今天,积极和充分地治疗临床上发生的疼痛在全世界仍然是个问题,主要来源于人们自身的认识局限。
一、许多人(包括为数不少的医务工作者)总是固执地认为,年老或者某些疾病伴有疼痛是不可避免,甚至是“正常”的。更不要说某些严重疾病如癌症时发生的恶性疼痛。
二、人们对止痛药物的麻醉作用和成瘾性存在普遍的恐惧。
三、一些国家的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止痛麻醉药物过于严格的监管。
四、某些文化中,认为忍受苦难和疼痛是一种美德。而明确表达或要求帮助是意志薄弱。

34、止疼药物很“邪乎”吗?
一点也不“邪乎”。以在治疗恶性癌症疼痛中最有效且使用时间最长的吗啡为例,可以说明目前用于临床的各种药物和手段不仅成熟,而且并不昂贵。吗啡在发挥强大确实的镇痛作用时,并不影响病人的意识和其他感觉,还可减轻因疼痛引起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反应。可随时增加剂量,虽轻度有耐受,但无天花板效应(即最大有效剂量问题),有多种剂型可经多种途径给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得到,且价格便宜。其中口服吗啡更具优势,更经济方便,更易于调整剂量。虽然中毒和成瘾在临床实际发生率极低,但一旦发生,还有疗效非常确实的解毒剂,所以使用起来相当安全。其实所有的麻醉止痛药物在专业医生指导下的使用,成瘾和中毒几率都非常低。

35、不给病人止疼合理吗?
不合理。还是以吗啡为例。很多人看过《拯救大兵瑞恩》和《兄弟连》,美军救护兵的标准做法就是先给伤员注射吗啡,然后止血、输液,随即后送。这是60年前二战的情景。道理很简单:吗啡是药,不能让伤员活活疼死。不给癌症病人用吗啡,实际上属于不能科学地看问题和定规范,被传统思维局限住了。
病人用吗啡是为了治病,用的是医生指导下的治病的剂量,吸毒者用吗啡是为了享乐,是滥用,两者情况完全不同,成瘾的可能性差别极大。毫无障碍地给晚期癌症病人使用吗啡,让他们从剧痛中解脱出来,平静地走完最后的生命旅途,这才是合理的。

36、人有要求不疼痛的权利吗?
美国疼痛基金会推荐的一份疼痛照顾权利清单这样写道:
当疼痛时,你有:
从医生、护士、药剂师和其他医疗从业者那里得到关于你的疼痛的认真的报告,和出于尊重的治疗的权利。
要求对疼痛进行全面评估和彻底治疗的权利。
从医生那里获知你的疼痛原因、治疗的可能性、益处、风险以及各项费用的权利。
参与决定如何控制你的疼痛的权利。
如果疼痛不缓解,要求再次定期评估疼痛和调整治疗的权利。
如果疼痛持续,要求咨询专家的权利。
疼痛问题得到清楚、及时答复的权利,以及从容做出决定或者拒绝某些特殊治疗的权利。

37、中国人有要求不疼痛的权利吗?
当然有,法律没有禁止人要求不疼痛。既然技术上已经没有问题,问题就仅只在于:1、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止痛麻醉药物的监管适度放宽。2、人们(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和其他医疗从业者)要意识到这是自己和他人的基本权利。3、推行“生前预嘱”,使人们在健康和清醒的时候就选定自己的治疗要求。

38、看来人类克服疼痛的前景还是挺光明的?
是这样。事实上,许多处在严重疾病中的人,对疼痛的惧怕远远超过对失去生命的惧怕。但是真正面对疼痛的折磨,他们往往完全不知所措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要求不疼痛的权利。如果人们都能行使要求不疼痛的权利,有指导而又无障碍地使用止疼技术和药物,那么,人类生命末期阶段的生活质量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提升。所以不难理解,把提倡和保护病人权利放在第一位的“生前预嘱”文本中,为什么都会有明确的条文让你选择在生命尽头时对疼痛控制的要求。如果不是特殊的文化信仰,相信每一个人都会选择不要疼痛。

39、谁来实现“生前预嘱”中的选择?
如前所说,“生前预嘱”是选择生命末期要与不要哪种医疗护理,那么谁来实现呢?是“安宁缓和医疗”,是医院。

40、什么是“安宁缓和医疗”?
安宁缓和医疗也称姑息疗法。从词源上讲,安宁缓和医疗、姑息疗法以及临终关怀等都是从英文 Hospice 转译而来。Hospice 在中世纪是指收容所,是供朝圣者中途使用的驿站,同时也提供简单食宿给孤儿、穷人和病人。至十九世纪晚期,西方许多国家都设立专职照顾临终病人的安宁缓和医疗机构,也称Hospice。而近代的安宁缓和医疗始于1967年,由英国桑德丝博士(Dr. Dame Cicely Saunders)于英国伦敦成立圣克里斯多福安宁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她希望能结合中世纪收容所照顾病人的热忱与现代医学的成就,来减轻临终病人与其家属所遭遇的痛苦。而随着照顾经验与知识累积以及病人需要不断增长,很快发展成由专科医师、特别训练的护士以及社工、治疗师与神职人员所组成的专业医疗团队来共同照顾病患。1987年,英国正式将缓和医疗(Palliative medicine)建立为单独医学专科,研究并照顾患有严重渐进性疾病且存活期有限的病人。

41、安宁缓和医疗为国际所认可吗?
世界卫生组织(WHO)是安宁缓和疗法的积极推行者。1990年,该组织以三原则规范安宁缓和医疗:1、承认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2、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3、提供解除临终痛苦和任何不适的办法。今日,多数文明国家都有专门安宁缓和医疗机构或病房,当患者所罹患的疾病已经无法治愈时,安宁缓和医疗的人性化照顾已经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基本人权。在中国,通常把Hospice翻译成临终关怀,肇始于1988年在天津医学院成立第一所临终关怀研究中心。

42、安宁养护医疗期的病人与普通病人有什么区别?
一般说来,凡诊断明确且病情不断恶化,现代医学不能治愈,属不可逆转的慢性病终末期,预期存活期3-6个月者,应进入安宁缓和医疗期。医护人员对进入这一医疗期的病人最不同的对待是:不再首先考虑治疗疾病而是首先考虑病人的舒适、安宁和尊严。他们的任务是:1、关心病人生活质量。2、减轻因临终末期病症所引起的痛苦和不适。3、帮助临终病人与家属在临终阶段增加人世亲情,去除宿愿,互相道别,使生死两相安。4、满足临终病人在生命最后一段日子中的所有需要。5、在病人离世后继续为其家属提供慰籍。在安宁缓和医疗期内一般不再对病人进行重症监护,在病人及家属的同意下放弃创伤性急救和心肺复苏术,并在原则上不进行全血(血浆)、白蛋白、氨基酸等贵重药品和血制品治疗。对病人是否得到充分照顾评价标准是他们是否1、知道死亡即将来临,认识死亡是一个事实。2、能够主宰所发生的一切。3、享有尊严和隐私权。4、有权减轻痛苦和其他不适症状。5、有权选择死亡地点(包括家中)。6、能获得所需要的精神上或情感上的支持。8、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关怀而不仅仅是在医院。9、有权决定谁到场探视以及与谁分享最后时光。10、能用“生前预嘱”来确保自己的愿望得到尊重。11、有道别的时间,并有权决定其他时间如何安排。12、永别之时能及时离去,而不无意义地拖延生命。由此不难理解,安宁缓和医疗的最终目地是让临终者经历最良善和优化的死亡。
对安宁缓和医疗还有几个应该明确概念:1、不是放弃治疗,而是治疗的目标从疾病治愈转向症状控制。2、并不提供安乐死,而是以缓和的支持疗法,优化病人的死亡过程。3、不是等待死亡,而是积极提供症状解除与心理照顾。4、不是高贵医疗。

43、“不是高贵医疗”很重要吗?
至关重要。安宁缓和医疗必须是舒适和低价的,城乡百姓都能用得起,政府应该出面推动安宁养护医院的建设和规范的确立。社会是否能为公民提供安宁缓和医疗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一把尺子。政府在推行这种医疗模式上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那些率先提供这种医疗服务的国家,不仅有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理解,更有配套的法律和福利制度作为保障,即使是商业医疗保险也有相关的条款对进入安宁缓和医疗的被保险人提供优惠。据了解,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这种医疗制度。不应讳言,内地与这些地方比较起来还有差距。比如,至今在我们的卫生政策中,对安宁缓和医疗尚无明文制定当然也就没有明确定义。卫生教育中也没有相关专业,系统性开发及标准化作业更是未开垦的处女地。值得欣慰的是,虽然环境并不优越,但中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并不是一片空白,从1988年天津成立第一家研究机构开始,它已经走过了18年。目前国内临终关怀机构有三种:一是专门的临终关怀医院,如北京松堂关怀医院。二是在医疗机构内设临终关怀病房或病区,至今约有200多所,如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中西医结合病房、北京朝阳门医院临终关怀病区等。三是家庭病房式机构,如李嘉诚基金会在全国建立的20所为贫困晚期癌症病人提供免费家居和必要治疗与辅导的宁养院。

44、香港也在推广“生前预嘱”吗?
是的。
“生前预嘱”在香港称为“预前指示”。2004年秋天,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属下的“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小组委员会”为征询各界人士的意见,提交了一份200页的咨询文件。文件针对两种情况进行研究,即当人陷入昏迷或永久植物人状态时,和当人有能力自己决定日后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或医治时,如何实行医疗上的代作决定。 咨询文件对“生前预嘱”解释说:“关于健康护理的预前指示,也可解释为一种关于健康护理的有先見之明的决定 (anticipatory decision),目的是令到病人即使日后失去作决定的行为能力,其事先作出的决定仍可发挥效力,而有部分论者是采用‘生前预嘱’( living will)一词的。”

45、这个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这是一个为修改法律征求意见的咨询文件。文件在比较了多种建议方案后并不建议修改法律,而是提出:考虑到香港地区的法律现状和社会文化特点,建议以非立法方式推广预前指示,认为在非立法情况下推广“生前预嘱”比较可行与合理。其主要理由是:有弹性、易流行、成本低,符合社会心理等等。除此以外,文件就推广的途径和方法,对政府提出了许多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是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推广概念。使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选择要或不要那种医疗照顾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需要被认识和维护。第二、推出可使用的“生前预嘱”文本。第三、建立包括随时可查阅的注册中心的行政执行系统。这些内容对祖国大陆推广“生前预嘱”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46、我们能做什么?
推广“生前预嘱”是一条漫长艰苦的道路。无论立法还是不立法,这一推广任务的主体应该是政府。
尽管如此,作为民间公益网站,我们仍能做事。比如网站已经推出“我的五个愿望”表格式文件,帮助愿意填写的人表达他们在生命尽头的愿望和要求。虽然没有现行法律保障这些愿望和要求能全部实现,但它不仅能使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需要被认识和维护,并且能在目前环境中切实帮助填写人和他的家人。

47、在哪儿能找到这份“我的五个愿望”?
我们在2008年年底之前会在选择与尊严网站上推出正式可使用的“我的五个愿望”表格。点击进入后,您会在这份文件上找到详细的填写指南,并了解如何使用这份文件帮助您和您的家人。

“选择与尊严”网站
2007年9月